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2172号
原告:杭州亚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悦印象公寓4幢1304-1305室。
法定代表人:丁香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宏军,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良,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经四路与陆汇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吴君民,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伟,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第三人: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胡东方,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亚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臧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亚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臧丽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