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1民初7315号
原告: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津围公路82公路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
法定代表人:苑云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
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81596元;3、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4、被告接收原告按被告通知生产的管件、管材、其他半成品并给付相应货款8494991元;对不能接收部分承担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100万并供货,现被告尚欠货款181596元。另有按被告通知生产的管件、管材、其他半成品价值8494991元。
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均为南开区科研西路12号,并不是原告诉状上列明的和平区保定道2号。。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被告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乔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日
书 记 员  赵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