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1民初6739号
原告: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津围公路82公里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珍,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2号。
法定代表人:苑云洲。
原告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立案申请,本院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缴款通知单载明,当事人自接到该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截至2016年11月9日,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9536元,且并未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的立案申请后,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