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执256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津围公路82公路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兴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平,男,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珍,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玉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迅,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名下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工业用地已经于2018年11月23日经司法拍卖成交,土地使用权归案外人所有,2019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在我院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明确表示拒绝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工业用地处的583根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取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津0104执25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若磊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寻镜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