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497号
原告: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25室。
法定代表人:王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12号(科技创业中心479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苑云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津围公路82公里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周钊名,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711室-2。
法定代表人:周钊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建彬,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周钊名、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建彬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翟 婧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