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497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熙,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名、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申请人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同日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津0103民初453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名、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3780000元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名在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3780000元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名、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3780000元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华泽给水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名、天津市誉航润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3780000元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6月14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送达(2016)津0103民初453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津0103民初45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名所有的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股权3780000元,查封期间为两年(2016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天津易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名所有的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股权37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翟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