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125号
原告:***,男,195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红波,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歆瑜,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0844H。
法定代表人:王晓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赟鹏,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史君良,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第三人:宜兴市能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常福新村4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0236453C。
法定代表人:史君良。
第三人:宜兴市能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域峰汇北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114UU4B。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城,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第三人史君良、宜兴市能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立公司)、宜兴市能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驰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于2022年3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元,由***负担。
审判长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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