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德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607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0844H。
法定代表人:王晓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赟鹏,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江苏德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42998298。
法定代表人:谈俊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与江苏德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誉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的(2021)苏0282民特7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确认,一、德誉公司确认结欠曙光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合计16170577.46元,该款德誉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前还8000000元,剩余8170577.46元德誉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前还清;二、若德誉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则需承担500000元的违约金,曙光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曙光公司有权以德誉公司名下的双梁桥式起重机一台,数控双柱立式车床一台(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2022020024710)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3526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曙光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德誉公司按照上述条款履行完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德誉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锦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1月17日、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德誉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德誉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德誉公司名下有位于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宜国用(2012)第4××3号】,本院对该不动产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德誉公司名下的双梁桥式起重机一台,数控双柱立式车床一台(动产抵押编号:32022020024710),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止,包括上述设备在内的被执行人德誉公司名下整体资产另案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届时参与分配。
4、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德誉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税务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3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3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德誉公司已被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的不动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特77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