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新沂茂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575号
申请人: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0844H。
法定代表人:王晓敏。
被申请人:新沂茂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五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137100838J。
法定代表人:孙勇。
申请人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沂茂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公司)价值155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曙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茂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55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茂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曙光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