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10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锋,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0844H。
法定代表人:谈志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江苏谋盛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江苏谋盛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诉讼费1652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52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钱叶平
人民陪审员  姜 杰
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