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特56号
申请人: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
法定代表人:谈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华,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199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琴,女,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征,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曙光公司的请求:撤销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人仲案字(2021)第8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是辅助性的学徒工,按照4000元认定其月工资标准不符合电缆行业的实际情况,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答辩,其并非学徒工,请求驳回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9日,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人仲案字(2021)第87号仲裁裁决:裁决曙光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工资3591元。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具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仲裁裁决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供证据的情况认定***的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曙光公司对该工资标准的异议是对裁决认定事实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律关于撤销事由的规定,曙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人仲案字(2021)第8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陶志诚
审判员 郭继光
审判员 许晓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窦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