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淄川区松龄路街道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123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赟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淄川区松龄路街道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 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与淄川区松龄路街道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里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淄川区松龄路街道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780283元及违约金139581.66元,合计1919864.66元。二、驳回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60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淄川区松龄路街道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淄川区松龄路街道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9月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曙光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9月7日、2023年1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未持有股票(股权)。 三、2019年12月5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1月23日,因被执行人三里居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院执行人员赴三里居委会执行,其工作人员表示已将该情况汇报给上级部门,后三里居委会委***路街道社区集体三资委员代理中心付款200000元至本院账户。本院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23年2月13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94070.22元(本次执行到位200000元,首次执行到位94070.22元),尚未执行到位1641834.44元。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