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979号 原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0844H,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俏俏,江苏谋***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宜兴仲裁委)作出宜劳人仲案字[2022]第267号仲裁裁决,***与曙光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提起的诉讼,案号为(2022)苏0282民初8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根据该规定,故将本案并至前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苏0282民初813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