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806号
原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084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恒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B座2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3666273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与被告云南恒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曙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恒能公司价值265万元的财产,曙光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曙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能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恒能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