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803民初3886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贤灼,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3-5号301。
法定代表人:曾春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红,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华、隧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隧成公司向***依责赔偿暂计至2018年11月8日的医疗费用79920.3元(266401元×30%=79920.3元),后续的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待伤情稳定后,再另行起诉追偿;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隧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隧成公司向***依责赔偿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的医疗费用95457.54元(318191.8元×30%=95457.54元),后续的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待伤情稳定后,再另行起诉追偿。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7日23时45分,***驾驶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新区太和镇叠翠名苑门前小巷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叠翠名苑门前路段时,与由隧成公司工作人员处理但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的横放在路上的绿化树发生碰撞,造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隧成公司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清远市清新区人医院救治,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继续救治,经诊断为:1、重型颅脑外伤;2、左侧锁骨骨折;3、双肺挫裂伤。自交通事故发生当日起,截止至2018年11月30日,***仅医疗费一项已经达318191.8元。目前***仍在医院治疗,医院已多次催促缴纳医疗费,其家庭无力继续承担庞大的后续医疗费,多次向隧成公司沟通,要求该公司按责任比例支付部分医疗费,遭到该公司的拒绝,至今从未向***垫付医疗费用。为确保***不被医院停止治疗及停药处理,现根据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产生的医疗费损失先提起诉讼,以保障***得到及时治疗。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待统计好最终损失后再另行提起诉讼。隧成公司违反国家道路安全法规导致人员受伤,造成***及其家属的损失,对***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为保护***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隧成公司答辩称:
一、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记载,***在没有加害人,且在无证、醉驾的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我方认为应先进行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根据清远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在2018年9月16日发布的《清远市防台风全民动员令》,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四停”,即停工(停业)、停产、停课、停运,全体市民不要外出,包括我方环卫工人也都停工。事故发生时台风达17级,属于法律不可抗力的因素,也是事故发生的背景,本案并非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
三、根据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方认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认为我方违反其规定,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任意性的规范,并非强制性规范。
四、我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只能复核一次,即使最后结果对错,也不能对同一事故进行复核。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经过,我方无异议,但对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我方有意见,所引用的规定也没有引用完整。我方认为原告的受伤与我方是否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有设置安全设施没有关系,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五、本案属于侵权诉讼,侵权诉讼需符合四个要素,我方并无违法行为,损害的后果与行为无因果关系,我方即使设置防护措施,原告因无证、醉驾也会撞倒。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隧成公司是于1998年4月2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负责清远市清新区内绿化树养护维护等项目。
2018年9月17日23时45分,***驾驶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叠翠名苑门前小巷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叠翠名苑门前路段时,与行车方向因台风“山竹”致使倾斜在路上的绿化树发生碰撞,造成***受伤和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清新交警大队)接警后进行现场勘验,查明事故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滨江路方向,西往中山路方向,为混合车道,路宽为7.10米,无标志、标线控制,水泥平直路面,事发时有路灯照明。因受台风“山竹”影响,导致叠翠名苑对面绿化树倾倒在路上。隧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倾倒的绿化树的树枝锯断后清理到路边,但绿化树的树干仍然倾斜在路上,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清新交警大队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第44182712018000047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隧成公司不服,申请复核。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复核后,认为该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责令清新交警大队对事故重新调查认定。2018年12月4日,清新交警大队对本案事故重新作出第441827120180000478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测出乙醇浓度为126.95mg/100ml)驾驶未年检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隧成公司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受伤后,被送到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给予止血、防治脑肿胀、营养神经、抗感染等治疗,产生医疗费9827.50元。
因病情较重,***于2018年9月18日被转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重症医学科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左侧锁骨骨折、双肺挫裂伤、肺部感染、呼吸衰竭、重症肌无力、寰枢关节半脱位,予以降颅压、营养神经、抑酸护胃、抗感染、肠内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期间施行气管切开手术,加用溴吡斯的明、人免疫球蛋白、甲强龙冲击治疗,产生医疗费229525.50元。***在2018年11月8日办理出院手续后,随即转入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神经内科,继续予以溴吡斯的明+甲强龙减量治疗,产生医疗费51790.8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继续加强躯干和肢体功能康复。
***住院期间,向广州市海珠区盈和药房购买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药品,于2018年10月30日支付价款27048.00元。
另查明:因受今年第22号台风“山竹”影响,清远市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于2018年9月16日发布《清远市防台风全民动员令》,决定从2018年9月16日14时至17日14时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四停”,即停工(停业)、停产、停课、停运,要求除抢险人员外,其他人员切勿随意外出。2018年9月16日17时,台风“山竹”在广东省江门市台山海宴镇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4级,中心最低气压955百帕。台风“山竹”逐渐减弱后,清远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于2018年9月16日21时30分将防风防汛Ⅱ级应急响应降为防风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并发布《关于解除清远市防台风全民动员令的通告》,决定于2018年9月17日6时,解除全市范围的停工(停业)、停产、停运、停市措施,维持9月17日学校停课措施。
庭审中,隧成公司确认本案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并非属于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摩托车与倾斜在道路上的树木发生碰撞而造成,本案应属于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对于隧成公司认为应先进行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属于对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否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性规范,与本案的处理并无关联性。***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交通事故受伤虽然有关联,但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同一事实,两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同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的审理不需要以涉案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隧成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清新交警大队查明的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事实,***、隧成公司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隧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台风达17级,属于法律不可抗力因素的抗辩意见,其主张的事实与台风“山竹”登陆的客观事实不一致。况且,涉案事故发生时,隧成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将倾倒的绿化树的树枝锯断后清理到路边,表明台风“山竹”的影响已经减弱,隧成公司亦已经恢复工作。隧成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树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树木折断致人损害不存在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驾驶摩托车在城市道路行驶,碰撞倾斜在道路上的树木,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树木折断具有因果关系。隧成公司作为负责绿化树养护维护项目的企业,对涉案绿化树负有管理职责,应当预见到绿化树的树干倾斜在道路上,必然影响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可能发生车辆与树干碰撞的危害后果。隧成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将倾倒的绿化树的树枝锯断后清理到路边,对倾斜在道路上的绿化树树干等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人员在场管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清新交警大队认定***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有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住院期间因院外购买药品而支付的价款,根据住院记录记载的治疗措施,确有购买需要,本院一并予以确认。故此,***主张至2018年11月30日共产生医疗费用318191.8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要求隧成公司承担赔偿医疗费用中的30%(即95457.54元),并未超出隧成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2018年11月30日前的医疗费用95457.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3元(已减半),由被告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桂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植展鹏
附1: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附2: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信息
户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账号:7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