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济宁劳保用品供应公司与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4834号
原告:济宁劳保用品供应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西路兴东居委37号,注册号370802018004721。
法定代表人:谢云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玉伟,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25353E。
法定代表人:曾春航。
原告济宁劳保用品供应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2020年8月3日,原告济宁劳保用品供应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劳保用品供应公司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劳保用品供应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济宁劳保用品供应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周育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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