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284号
申请人:淄博美景花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L098112836,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路南)。
法定代表人:见爱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13226392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淄博美景花木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77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77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美景花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