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8549号
原告: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色紫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富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星河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色紫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星河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