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惠山区钱桥立溪建材经营部、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4642号 原告:惠山区钱桥立溪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Y7CFT3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溪南社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132263925,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惠山区钱桥立溪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惠山区钱桥立溪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惠山区钱桥立溪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