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6执2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竹轶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竹轶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06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杭州竹轶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41928.5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因被执行人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竹轶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41928.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819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审理中作出(2022)苏0506民初507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案号为(202)苏0506执保1517号】,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苏州光福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1102********)内银行存款人民币562776.42元。
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2776.42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