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625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