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625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