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新力置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03民初9558号之一 原告:***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聂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