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9163号
原告:青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7206541G。电话:13583******。
法定代表人:英广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沽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