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9民初184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丰南区。
被告: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9元,由***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