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9民初184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丰**区。 被告: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区大沽**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唐山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9元,由***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