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世界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艳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大连大世界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民初225号之二 原告:大连艳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工四街69号D区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XTMRM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被告:大连大世界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3**10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66114797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大连艳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大世界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在9445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如保全有误,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大连大世界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在9445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其中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