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世界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路鑫涂料有限公司、大连大世界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民初226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路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向应街道苏屯村苏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5808659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199910683055。 被申请人:大连大世界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3**10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66114797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路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大世界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路鑫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大连大世界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在86026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提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大连大世界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在86026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其中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