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与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1民初1602号
原告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诉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保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明、李美英,中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锦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案涉滞纳金能否认定为社保债权。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故管理人将案涉滞纳金确认为劣后债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社保中心的诉请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盛敏等10人申请中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2月27日,社保中心向中远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表》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债权,申报金额为中远公司自2011年7月至2017年10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本金374389.43元,滞纳金320386.17元,共计694775.6元。2019年3月14日,社保中心收到《债权初审征求意见函》,认定社保中心的社保债权为374389元。2019年3月20日,社保中心提出了出面的《债权异议函》,认为管理人应当足额认定社保中心的社保债权,应当认定滞纳金为社保债权。2019年3月21日,社保中心派员参加中远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确认的《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表》的表决投了反对票。2019年7月1日,社保中心收到管理人的编号为[2019]中远破管字第015号《债权复核报告》,管理人对社保中心的债权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债权总额为694775.6元,其中社保债权374389.43元,滞纳金311259.37元为劣后债权。2020年7月27日,社保中心收到了管理人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2020]中远破管字第006号《债权复核报告》,管理人经审核确认社保中心社保费用债权中的滞纳金311259.37元为劣后债权。社保中心于2020年8月6日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以上事实有《债权申报表》、《债权初审征求意见函》、《债权异议函》、《债权复核报告》等证据佐证。
驳回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刘 舸 审判员 旷学瑛
法官助理徐鹏宇 书记员赵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