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8)湘01破16-1号
2018年10月22日,本院根据盛敏等10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报请裁定的18笔债权(债权金额合计29548454.00元)经过法定核查程序,申请裁定确认债权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9年3月21日,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2019年7月1日,管理人作出《债权复核报告》([2019]中远破管字第015号),并向债权人、债务人邮寄送达,以非现场书面表决方式提交核查。2020年7月22日,管理人作出《债权复核报告》([2020]中远破管字第006号),并向债权人、债务人邮寄送达,以非现场书面表决方式提交核查。因无法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债务人对债权表中债权均未提出反对意见。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常爱等18笔债权均无异议,债权金额合计29548454.00元。
确认常爱等十八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光辉
审判员 曹 彦
审判员 黄 琦
法官助理徐鹏宇
书记员赵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