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3309号
上诉人湖南省金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熊雄亮、熊宇、熊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金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金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豪杰
审 判 员 曾庆军
审 判 员 赵佳玮
代理书记员 李佳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