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破申83号
申请人:盛敏,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18号柠檬丽都小区A3栋203房。
法定代表人:石罗其。
经申请人盛敏申请,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2)天执字第569号移送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中远公司的相关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中远公司系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7月3日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24万元整。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材料、建筑机械、机电设备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法定代表人为石罗其。2012年3月12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县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判决石罗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敏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中远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上述判决指定期限内石罗其、***、中远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盛敏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执行案件指定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天执字第569号执行裁定,以中远公司暂无便于执行变现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中远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之事由,于2016年6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中远公司系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中远公司的相关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盛敏系被申请人中远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中远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根据盛敏的申请将中远公司的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盛敏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远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琦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