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吴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