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502民催2号
申请人: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0100051/24488657、出票银行交通银行湖州分行、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浙江湖州南浔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美华
代理审判员  蔡 蓉
人民陪审员  慎莲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