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4799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68、72、76、78、82号。
负责人:何宏健,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西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沈斌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湖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丹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伟伟
书 记 员 邵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