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3489号 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船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884078041。 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营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新河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55535578J。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1513、1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806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营分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山海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 圆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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