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1632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1513、1514室。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徐州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