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1632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 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1513、1514室。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徐州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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