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6执6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8061M,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15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4734840,住所地平鲁区白堂乡细水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晋06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