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晋06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1512—1514室。机构代码:91320000134778061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鲁区**乡东易村。机构代码:91140000X02430047U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东易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6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终5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6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终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24)晋06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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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