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励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励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先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5民初303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励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65号金海明月花园19号综合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先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高新区科技街和信大厦A段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银川先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宁夏励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先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实收1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