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126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戒毒管理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300号。
主要负责人:***,职务:该局局长。
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正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戒毒管理局、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森 德 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