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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戒毒管理局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126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戒毒管理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300号。 主要负责人:***,职务:该局局长。 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正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戒毒管理局、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森 德 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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