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974号
原告: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石城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0693274XH。
诉讼代表人: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系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系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飞***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正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137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2023年5月4日,原告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湖北宇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