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2245号
原告: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56312317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镇**工业园区毫魏大道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0LM7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正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13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4月10日,原告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4万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昳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