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0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大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星火路1号中大十里新城(一期)集中商业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正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中大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5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中大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中大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丰 伟
审 判 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