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7民初128号
原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9668262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新洲区辛冲街正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13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以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二四年一月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