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652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绿山村***村3组7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正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372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9元,减半收取31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 丹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