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4686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