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民终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行,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王力机械加工厂负责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审被告: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中兴路园艺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梁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蓉,女,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审第三人:王力,男,汉族,1951年1月2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8)宁018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涉案房屋及土地原权属情况认定不清,涉案综合楼由被上诉人加盖了第四层,该部分与上诉人无关。一审全部判令上诉人协助过户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8)宁018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李慧琴
审判员  杨 玫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