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梁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8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人民币以215118.35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公告费为限。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亮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