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中兴路园艺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梁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鑫祥花园**楼****,身份证号6421031951********。
本院在执行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2018)宁0181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7988元。申请人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网络信息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在宁夏丽鸟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灵武市超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人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故本案尚未执结。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向申请人宁夏圣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尚有9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尚未执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自建
审判员 王亮亮
审判员 陈祥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