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与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728号
原告: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694324578D。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508049729。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康某,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1月1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62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军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小韦
书记员 马 晶